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各老人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東區老人之家得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北區、中區、南區、澎湖老人
之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