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各老人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區老人之家置主任一人,承本部部長之命,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