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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各老人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為辦理兒童少年教養及遊民收容等業務,中區老人之家設遊民收容所,南
區老人之家及澎湖老人之家設少年教養所,東區老人之家設台東安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