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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秘書長以上人員、縣(市)政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二、不動產估價學者一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四、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建築主管人員一人。
六、地政主管人員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
曾受懲戒處分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為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在該直轄市或縣(市)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為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