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會受理不動產經紀人員懲戒案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通知檢舉或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
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三、提付本會會議審議。
四、製作懲戒決定書。
本會審議時,應參酌檢舉或被付懲戒人所提答辯或到場陳述之內容;屆期未提出答辯或未到場陳述時,得逕為懲戒之決定。
本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