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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日常會務,分別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兼當然委員負責處理。總幹事、幹事分別受其直屬上級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