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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議決,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