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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