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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得由簡
任研究員兼任;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研
究員八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八人職務得
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員八人至十六人,專員二人,職務
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四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
五職等,其中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三人,職務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研究助理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職
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