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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流氓、犯罪組織檢肅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等事項。
四、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
事項。
五、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刑事案件證物之檢驗、鑑定等事
項。
六、刑事案件紀錄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統計分析、運用等事項。
七、國際刑事警察業務之聯繫、協調及跨國刑事案件之調查、處理等事項

八、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標準之釐定、規劃、採購、維護等
事項。
九、刑事警察之業務督導、教育訓練、風紀考核之規劃、執行及公共關係
、服務等事項。
十、治安情報之諮詢佈置、蒐集、傳遞、運用等事項。
十一、指紋之採取、分析、儲藏、鑑定及運用業務之規劃、執行等事項。
十二、生物跡證化驗、鑑定、建檔及協助刑案屍體解剖、活體檢驗等事項

十三、刑事警察業務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四、刑事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十五、國際刑事警察電子通訊連絡及有關業務之協調、規劃等事項。
十六、刑事案件之指揮、通報、管制及與有關機關協調、聯繫等事項。
十七、重大、特殊刑事案件、組織犯罪、電腦網路犯罪、經濟犯罪之偵查
及支援等事項。
十八、防爆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爆炸案件之支援勘查、處理、鑑定
、蒐證及器材之安全檢查等事項。
十九、通訊保障及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等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