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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隊置秘書、課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勞工安全管理師、
勞工衛生管理師、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員、辦事員、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