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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 (以下簡稱本隊) 業務以適於重機械施工工程
為限,其範圍如下:
一、內政部交辦工程。
二、內政部營建署計畫工程。
三、奉准之委託工程。
四、內政部營建署交辦之天然災害搶修支援事項。
五、其他交辦工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