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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會務;並置副執行秘書、組長、視察、專員、編審、科員、
書記,辦理本會業務,必要時並得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研
究員、助理研究員若干人。
性暴力防治組組長由本部警政署相當職務之人員調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