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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
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其中民間團體代
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
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