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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老人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前項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老人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
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