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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二至四分局。分局得分組辦事,並得設勤務指揮中心
、警備隊、分駐所、派出所或駐在所。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或駐在所執
行民用航空業務時,受駐在地航空站主管之指揮監督。
分局各置分局長一人,警正;副分局長一人,警正或警佐;組長五人或六
人,主任一人,警備隊長一人,均警佐或警正;組員十五人至十九人,警
佐,其中三人得列警正,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十人職
務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駐所長三人至五人,分隊長三人至五
人,巡官六人至十人,警務佐二人至四人,均警佐;查驗員十人,職務列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巡佐十二人至十四人,警員一百三十四人至一
百四十四人,均警佐;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
等;書記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