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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用航空事業設施之防護事項。
二、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事項。
三、機場區域之犯罪偵防、安全秩序維護及管制事項。
四、機場涉外治安案件及其他外事處理事項。
五、搭乘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旅客、機員及其攜帶物件之安全檢查事項。
六、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貨物之安全檢查事項。
七、機場區域緊急事故或災害防救之協助事項。
八、民用航空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九、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本局執行民用航空業務時,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