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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第四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
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條例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條
例所列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