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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局設安全檢查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佐
;組長六人至十人,警佐或警正;組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五人,警佐,其中
九人得列警正,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二十三人至二十
七人職務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隊長十六人至二十五人,巡官
十人至十二人,警務佐一人或二人,均警佐;查驗員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巡佐二十九人至三十九人,警員一百
七十四人至二百三十七人,均警佐;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
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