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局設安全檢查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佐
;組長六人至十人,警佐或警正;組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五人,警佐,其中
九人得列警正,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二十三人至二十
七人職務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隊長十六人至二十五人,巡官
十人至十二人,警務佐一人或二人,均警佐;查驗員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巡佐二十九人至三十九人,警員一百
七十四人至二百三十七人,均警佐;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
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