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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
人,均由直轄市社會局局長、縣 (市) 長就該機關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