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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大隊依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設置,設立隊。
各隊應冠以各國家公園地區名稱,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其依國家公園法令執行職務時,應受各該國家公園管理處之指揮、監督。
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警務員一人,偵查員一人或二人,
均警佐或警正;技佐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警務佐一人
,小隊長四人至六人,均警佐或警正;隊員二十九人至四十五人,警佐;
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管轄地區跨二縣 (市) 以上者,得置分隊長二人或三人,警佐或警正。
第三項隊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