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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大隊置秘書一人,組長二人,主任一人,督察員二人或三人,均警正;
組員十一人至十五人,警佐或警正,其中四人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
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