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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室主任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
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
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
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