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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兒童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福利法規及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地方兒童福利行政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兒童福利工作之研究及實驗事項。
四、兒童福利事業之策劃與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心理衛生及犯罪預防之計劃事項。
六、特殊兒童輔導、重建之規劃事項。
七、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規劃訓練事項。
八、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之審核事項。
九、國際兒童福利業務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十、兒童之母語及母語文化教育事項。
十一、有關兒童福利法令之宣導及推廣事項。
十二、其他全國性兒童福利之策劃、委辦、督導及與家庭有關之兒童福利
事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所定事項,由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教育
部會同本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