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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一般提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議決,涉及准否放領之提案,有出席委員過三分之二之同意,
始得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