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之人員得依規定支
給交通費或研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