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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由本署主管刑事業務副署長擔任,並
兼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任
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前項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