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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保安警察總隊得視業務需要,設警務組、督訓組、安檢組、後勤組、秘書
室、保防室及勤務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