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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警察學校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警正或薦任;秘書,警正或警佐;編
審、技正,薦任;股長,警佐或警正;組員、警佐或委任,其中五分之一
得為警正或薦任;技士,委任,其中五分之一得為薦任;技佐 辦事員,
委任;並得僱用雇員。
警察學校置醫師,薦任或委任,其中一人為醫務主任;藥師或藥劑生、護
士,委任,藥師得為薦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