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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警察人員申請復核免職案件時應填具申請書,戴明左列事項,向本部申請
之,並以申請書副本分送原服務機關。
一、申請人之姓名、年齡、性別、籍貫、住所、原服務之警察機關及官等
官階、職別。
二、免職令發布之機關、日期、文號及送達日期。
三、申請復核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年、月、日。
原服務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卷宗及證物層轉
本部。
本會於必要時並得指派委員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