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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件裁決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交通事件裁決所所需事務費用,由警察機關統一編列。各縣 (市) 之交通
事件裁決所事務費用,由省政府對等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