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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件裁決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縣 (市) 應由該管警察機關會同公路主管機關聯合設立交通事件
裁決所,專責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各條所定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其編組表應報請行政院核備。
交通事件較少之縣 (市) ,得由省警政主管機關會同省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免設交通事件裁決所,並分別報請內政部、交通部、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