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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署掌理警察法第五條所列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職權調整、機關設置、裁併及警力調配之規劃事項

二、警察業務之正俗、市容整理、特定營業管理及協助推行一般行政之規
劃、督導、協調事項。
三、預防犯罪、協助偵查犯罪、檢肅流氓及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警衛安全、警備治安及義勇警察、民防團隊等編組、訓練、運用之規
劃、督導事項。
五、槍、砲、彈藥、刀械之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人民集會、遊行許可及其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考察、心理輔導之規劃、督導及警察學術研
究事項。
八、戶口查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
督導事項。
十、涉外治安案件處理、各國駐華使領館及代表機構、官員安全維護及促
進國際警察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空襲防護、演習、防情傳遞、警報發放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交通安全之維護、交通秩序之整理、交通事故之處理等規劃、督導
及交通統計、紀錄、通報事項。
十三、協助查緝走私、漏稅、偽鈔、仿冒等經濟犯罪及財經動態調查之規
劃、督導事項。
十四、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釐訂、裝備之規劃、統籌、調配、管理及本署
財產、庶務、出納、檔案事項。
十五、警察業務、勤務之督導及警察紀律之督察、考核事項。
十六、社會保防及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督導事項。
十七、警政法規之整理、審查、協調、編纂及宣導事項。
十八、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輔導事項。
十九、警政資訊電子處理、警察通訊之規劃、發展及督導事項。
二十、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及勤務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
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警政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