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之委員,續聘以三次為限。
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派聘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得改聘之。
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