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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
第一項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及前項直轄市、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二項縣、鄉(鎮、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金門縣、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不在此限。
都市計畫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該機關主管都市計畫作業單位派員兼任之。但直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得視業務實際需要,置專任人員;其編制表,由直轄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