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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會日常事務在中央由內政部、在直轄市由工務局、在縣 (市) 由工務局
或建設局之業務主管單位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