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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有關建築爭議事件,應設置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