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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會審查法規程序如左:
一、法律草案之審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為之。
二、法規命令草案之審查,由主任委員視其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以一人為召集人組織小組審查之,但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提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之。
法規審查,應請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