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或專責單位科長指定由專責單位人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