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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法院於筆錄記載提及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應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其個人資料,且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對照識別資訊。
法院或檢察官辦理其他案件提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非有必要,應避免於筆錄或其他可供閱卷之資料記載足以辨識其參與審判個案之資訊;法院或檢察官亦得斟酌以前項方式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