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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宜以適當方式,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蒐集其個人資料之目的、項目、範圍、利用方式,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定權利與救濟方式。
前項情形如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得自由選擇提供之個人資料,並宜於蒐集前告知提供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