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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法院應於選任期日前與檢察官及辯護人充分討論,擬定下列事項:
一、選任程序進行之原則。
二、預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
三、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時間及處所。
四、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方式。
五、對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及詢問方式。
六、選任期日之時間及處所。
七、選任期日進行之方式及進行事項之次序。
八、其他選任程序預定進行之事項。
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者,法院亦應聽取其對上開事項之意見。
輔佐人、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與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以下簡稱其他訴訟關係人)於準備程序經通知或傳喚到庭者,法院得聽取其等對於第一項各款事項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