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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法院於抽選程序前,宜斟酌下列事項,妥適決定預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
一、本案性質。
二、審理計畫所排定時程。
三、過去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比率。
四、過去候選國民法官經除名之比率。
五、過去受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之比率。
六、過去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
七、其他選任程序進行之實際情形及估算人數相關事項。
法院為查明前項所定事項,得隨時向專責單位調取相關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