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法院應定於選任期日前適當時期,自當年度之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複選名冊)中抽選出應通知於選任期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俾於選任期日三十日前完成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通知。
前項年度之認定,以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以下簡稱抽選程序)之日期為基準。
地方法院造具完成當年度之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補充複選名冊)者,第一項之抽選,應併列入補充複選名冊所載備選國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