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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於審判中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聲請檢閱少年刑事案件之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者,應注意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及隱私保障,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少年事件資料提供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