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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措施有關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領取方式。
二、交通方式及有無住宿必要。
三、是否申請領取相關必要費用。
四、是否預支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五、人身安全或個人資料保護之特別需求。
六、身心障礙者為充分及平等參與審判之具體需求事項。
七、餐飲特殊需求。
八、於參與審判期間基於看護、養育親屬或信仰所生之特殊需求。
九、有無其他需要之照料措施。
十、其他有助專注參與審判及提高參與意願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