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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個人基本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是否具備我國國籍。
四、最高學歷暨其專業領域。
五、現職工作之行業別、職務種類及職位名稱。
六、曾任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