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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諳宣誓程序或閱讀有困難者,監誓人得指定書記官或其他適當之人領讀誓詞。
領讀誓詞時,應注意以合宜之語速、適中之音量及清晰之字句,使宣誓人理解誓詞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