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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地方政府依前條進行抽選程序後,應作成備選國民法官抽選紀錄(以下簡稱抽選紀錄),由主席簽名確認之。
前項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抽選程序之日、時、處所。
二、主席。
三、在場之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律師公會代表。
四、使用初選名冊之地方法院。
五、本次抽選來源之鄉(鎮、市、區)範圍、合計設籍人口數暨具備積極資格之人口數。
六、篩選基準日期。
七、抽選出備選國民法官人數。
八、抽選方式。
九、抽選結果資料及初選名冊附加之電子簽章碼。
十、已依法公開完成抽選之要旨。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