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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地方政府及地方法院依本辦法處理之相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應分別指定專人保管及辦理安全維護措施,其存取應有安全加密機制,且應確實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因職務而知悉前項個人資料之人,就其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為製作、管理及使用初選名冊而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